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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方式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的運用探討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6-10-20 / 閱讀:833

  EPC總承包模式作為一種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融資問題是EPC項目開展過程中所要面對的諸多問題之一。近幾年融資租賃行業(yè)發(fā)展迅猛,融資租賃公司數量大幅增長,交易形式不斷創(chuàng)新,交易領域也不斷擴大,是解決EPC項目融資問題的重要渠道。本文通過對EPC總承包和融資租賃幾種不同結合方式的介紹與分析,以期為EPC項目融資問題的解決與融資租賃業(yè)務的拓展提供依據和參考。
  
  一、EPC總承包模式概述
  
  EPC總承包模式,即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的工程總承包模式,是由業(yè)主將工程的所有工作均交給一個總承包商或聯(lián)營體完成,總承包商提供設計、采購、施工及交付使用的全過程服務,并按合同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向業(yè)主負責。較傳統(tǒng)承包模式而言,EPC總承包模式具有以下四個方面基本優(yōu)勢:[1]
  
  1.“單一責任制”使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明確,有利于追究工程質量責任和確定工程質量責任的承擔人。
  
  2.縮短整個工程項目的工期,使工程可以較早投入使用。
  
  3.減少業(yè)主多頭管理的負擔,大大降低協(xié)調設計方與施工方的工作量。
  
  4.有助于業(yè)主提前掌握相對確定的工程總造價。
  
  由于較之傳統(tǒng)的建設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分別發(fā)包方式具有的上述明顯優(yōu)勢,EPC總承包模式近年來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被廣泛推廣。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先后在2003年、2016年發(fā)布了《關于培育發(fā)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yè)的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fā)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將EPC總承包模式作為一種主要的工程建設模式予以政策推廣。
  
  二、融資租賃概述
  
  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存在著買賣和租賃兩項交易,以及出賣人、買受人/出租人、承租人三種身份,根據融資租賃的方式不同,可能是三方(直租)或者兩方(售后回租)當事人。其中出租人提供給承租人的租賃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該租賃物既是租賃協(xié)議中的客體,也是買賣協(xié)議中的客體,是融資租賃關系中的重要的組成部分。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保留所有權,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金融業(yè)務,將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以達到“融資”和“融物”的雙重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可見租賃標的物的選擇與界定是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的重要認定之一。
  
  我國一直沒有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律出臺,《合同法》中雖設有融資租賃合同的章節(jié),但具體條文相對原則,過于籠統(tǒng),指導性不強。實踐中,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各融資租賃公司對應的部門規(guī)章作為管理依據。一般來說,國內融資公司分為以下三類:[2]
  

類型

監(jiān)管部門

業(yè)務范圍

管理依據

中外合資租賃公司

商務部外資司

融資租賃

《外商投資租賃業(yè)管理辦法》

金融租賃公司

銀監(jiān)會

融資租賃、發(fā)行金融債券、同業(yè)拆借等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內資租賃公司

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工商局

經營租賃、融資租賃試點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y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類融資租賃公司對于租賃物的界定不盡相同,具體為:
  
  1.2007年施行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明確,“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2.商務部2005年通過的《外商投資租賃業(yè)管理辦法》中第六條規(guī)定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y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ǘ╋w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2015年3月,商務部發(fā)布了《外商投資租賃業(yè)管理辦法的補充規(guī)定(意見征求稿)》,在上述基礎上又增加了一項:“工業(yè)廠房、倉儲用房、商用地產、附著于不動產的其他設備(如電梯、空調系統(tǒng)等)等其他用于生產經營的資產”。
  
  3.2012年8月中旬,商務部發(fā)布了《內資融資租賃企業(y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第三條中關于融資租賃的標的物規(guī)定的:“本法所稱的租賃物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應作為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討論稿)》中,曾將“以房屋等不動產或者僅以無形資產為租賃物訂立融資租賃合同,但動產作為租賃物附合于不動產的除外”列為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但因反響巨大,在正式生效的文件中刪除了此條款。
  
  綜上,可以看出融資租賃業(yè)務雖在我國已開展多年,行業(yè)內對于租賃物的界定都有了一定的認知和理解,但限于重要法律尚未正式出臺和各項政策規(guī)定之間有所出入的制約,租賃物的界定尚存在一些模糊地帶。根據融資租賃關系的特征,一般認為融資租賃物主要有以下要件:[3]第一,該租賃物的流通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第二,該租賃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離。第三,該租賃物為非消耗物。第四,該租賃物一般為實體物。結合實踐中的做法,本文認為以《內資融資租賃企業(y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界定租賃物最為妥當,即“未被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非消耗物”。
  
  三、融資租賃在EPC總承包模式下運用的限制
  
  融資租賃在EPC總承包合同中的運用,還需考慮下列因素:
  
  1.根據2016年3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售后回租模式被定性為貸款服務,將無法進行增值稅抵扣,抬高了融資成本。本文將主要討論以直租方式進行的運用模式。
  
  2.根據國務院1996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我國對于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投資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因此EPC總承包合同的項目資金必須有一部分的非債務性資金,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解決的資金比例不得突破該政策限制。
  
  3.EPC總承包合同包含設計、采購、施工等內容,與融資租賃的“買賣+租賃”模式有所出入,直接適用存在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故而租賃物應為EPC總承包合同竣工驗收后,形成固定資產的項目,以滿足各項規(guī)定對于租賃物的要求。由此導致項目實施可能涉及施工單位帶資承包建設問題,建設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于2006年發(fā)布《關于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規(guī)定政府投資項目和黨政機關及財政撥款的事業(yè)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以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對企業(yè)項目不再禁止施工單位帶資承包。
  
  四、融資租賃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的運用探索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立法精神,結合上述條件,我們認為有下述三種模式可供參考。
  
  1.設備融資租賃模式
  
  設備租賃模式是指將EPC總承包模式中的設備部分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采購,具體操作流程為:
  
  ①業(yè)主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設備融資租賃的租金利率、服務費、還款期限等融資條件,或者融資條件的確定方式,并明確在項目施工階段由業(yè)主確定的總承包商和融資租賃公司建立融資租賃關系,項目竣工移交時由業(yè)主承繼融資租賃關系中承租人的地位。
  
 ?、跇I(yè)主通過招投標或直接發(fā)包方式確定EPC總承包商,在招標文件或EPC總承包合同中明確設備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及融資租賃條件。
  
 ?、垌椖繉嵤┻^程中,由總承包商選擇設備供應商,融資租賃公司與設備供應商簽訂設備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公司與總承包商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并約定可轉讓條件。融資租賃公司向設備供應商支付設備款,取得設備所有權并同時出租給總承包商,設備供應商直接將設備交付給總承包商,總承包商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
  
 ?、芸⒐r總承包商將項目整體移交業(yè)主,并簽訂三方協(xié)議,業(yè)主承繼總承包商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承租人地位,取代總承包商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
  
  此種模式適合項目總投資中設備占比較高的EPC總承包合同。
  
  2.部分融資租賃模式
  
  部分租賃模式是由業(yè)主將項目總投資及未來所形成的資產劃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業(yè)主自有資金(即項目資本金)支付并在竣工后構成業(yè)主自有資產,另一部分由總承包商先行墊資,待項目完工后轉讓該部分項目資產給融資租賃公司同時出租給業(yè)主,以此達到融資租賃的目的,具體操作流程為:
  
 ?、贅I(yè)主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項目資產融資租賃的金額、租金利率、服務費、還款期限等融資條件,或者融資條件的確定方式。
  
  ②業(yè)主發(fā)包給總承包商,約定項目總投資中由業(yè)主自有資金支付部分和總承包商墊資部分(融資租賃部分)比例。
  
  ③總承包商負責項目EPC總承包建設,業(yè)主按約定支付自有資金解決部分的工程費用,剩余部分由總承包商墊付,直至項目通過竣工驗收。
  
 ?、芡ㄟ^竣工驗收時,業(yè)主、總承包商和融資租賃公司三方建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將非業(yè)主自有資金支付部分的項目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融資租賃公司,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將其出租給業(yè)主,并收取租金??偝邪贪醇s定比例分別向業(yè)主和融資租賃公司轉移項目資產所有權,并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與傳統(tǒng)EPC總承包模式相對比,此種模式由于需要總承包商墊付部分工程費用,對總承包商的資本實力及籌資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3.聯(lián)合體融資租賃模式
  
  聯(lián)合體租賃模式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總承包商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承包EPC合同,與前述部分融資租賃模式相同的是須有部分工程費用由業(yè)主自有資金解決,具體操作流程為:
  
  ①業(yè)主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同意總承包商和融資租賃公司組成聯(lián)合體競標,對項目資產融資租賃的金額、租金利率、服務費、還款期限等融資條件進行規(guī)定,若業(yè)主未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融資租賃條件,聯(lián)合體投標時需在投標文件中提出融資租賃條件并征得業(yè)主同意。
  
 ?、诳偝邪特撠燀椖縀PC總承包建設,由業(yè)主和融資租賃公司按融資比例支付工程費用,直至通過竣工驗收。
  
 ?、垌椖客ㄟ^竣工驗收后,聯(lián)合體向業(yè)主移交項目使用權及自有資金支付部分資產所有權,融資租賃公司保留融資租賃部分所有權,業(yè)主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
  
  注釋:
  
  [1]參見張水波,陳勇強編著:《國際工程總承包EPC交鑰匙合同與管理》,中國電力出版社2010年版,第5頁。
  
  [2]參見搜狐.國內不動產融資租賃分析[EB/OL].2016. http://mt.sohu.com/20160427/n446363461.shtml.
  
  [3]參見江必新主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79頁、1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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