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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案解析,租賃物回購價格如何判定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7-09-04 / 閱讀:601

  回購價格的確定是涉回購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回購價格的計算往往涉及租賃保證金、回購保證金等先后抵扣問題。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約定時,應當從約定;在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應綜合考量締約目的、商事交易習慣等,從而確定公平的回購價格。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24日,甲公司與閆某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根據(jù)閆某的選擇向乙公司購買某型號的挖鉆機一臺出租給閆某使用。租賃期限3年,租金總價6,102,004元(含租賃保證金499,000元)。另約定,如有證據(jù)表明承租人無法支付租金,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回購價格為租賃合同解約前全部未付租金總額減去甲公司已經(jīng)收取的租賃保證金數(shù)額。承租人所支付的款項和租賃保證金款項按照以下順序清償所欠出租人的債務:各項費用、罰息、租金。
  
  2008年4月1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租賃合作協(xié)議》。同日,甲公司與乙公司、丙公司簽訂《回購擔保合同》,約定:融資租賃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單筆逾期超過10日或累計超過60日未支付租金的,回購條件成就,乙公司、丙公司應無條件將全部回購價款,并在甲公司發(fā)出書面《回購通知》后20個工作日支付給甲公司?;刭弮r格為《租賃合作協(xié)議》全部未付租金總額減去甲公司已經(jīng)收取的租賃保證金數(shù)額。
  
  2008年4月2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499,000元用作承租人閆某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回購保證金。
  
  后因閆某拖欠租金,乙公司、丙公司亦未履行回購義務。甲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閆某支付租金4,513,531元及罰息501,835.24元(已抵扣閆某支付的保證金499,000元);乙公司、丙公司支付全部回購價款3,515,531元(即閆某所欠租金4,513,531元-閆某已支付的租賃保證金499,000元-乙公司已支付的回購保證金499,000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0)黃民五(商)初字第2736號民事判決:一、閆某支付甲公司剩余租金4,513,531元及罰息501,835.24元,并償付相應的遲延罰息;二、乙公司、丙公司支付甲公司回購價款3,515,531元;三、若閆某、乙公司、丙公司中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決主文中相應的給付義務,則其他當事人相對于甲公司相應的給付義務予以免除。判決后,丙公司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30號終審民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租賃合作協(xié)議》、《回購擔保合同》以及《融資租賃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甲公司按約購買租賃設備,并交付閆某驗收,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閆某承租設備后,未按約支付租金,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已經(jīng)構成違約。甲公司要求按《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由閆某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遲延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本案中承租人閆某拖欠租金未付的事實已經(jīng)各方當事人確認,《回購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回購條件已經(jīng)成就,故甲公司有權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承擔回購義務。回購金額應根據(jù)《回購擔保合同》約定的“租賃合同全部未付租金總額減去甲公司已經(jīng)收取的租賃保證金數(shù)額”予以計算。本案中,閆某交付了租賃保證金499,000元,乙公司也支付了499,000元的回購保證金,以保證回購義務的履行。現(xiàn)回購條件已經(jīng)成就,甲公司自愿以承租人未付租金總額4,513,531元減去租賃保證金499,000元及回購保證金499,000元后計得的金額3,515,531元,向乙公司及丙公司主張回購價款,并無不當,應予支持。
  
  裁判意義
  
  本案涉及近年來新興的回購型融資租賃業(yè)務,牽涉到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回購人等四方主體的不同權利義務,其中回購價格的確認又是該類型案件的難點。本案涵蓋了租賃保證金、回購保證金等回購型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常見的保證金,每種保證金處理的爭議點較多,并進而引發(fā)回購價格計算的問題。法院從合同相對性、保證金支付依據(jù)條款、融資租賃交易習慣,商事交易習慣、合同的目的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對保證金性質(zhì)合理甄別,準確處理爭議點,計算出較為公平適當?shù)幕刭弮r格,對回購型融資租賃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意義。
  
  租賃保證金爭議的主要問題在于,計算回購價格時,是否可以租賃保證金先行抵扣罰息。我們認為,租賃保證金對于承租人及回購人的意義不同,對于承租人而言,因其支付依據(jù)為《融資租賃合同》,也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承租人所繳納,其處理方式應緊扣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實意思,因此在計算承租人應付的租金罰息時,其抵扣順序理應按照《融資租賃合同》計算。而且依據(jù)《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租賃保證金先抵扣罰息,或是本金,最終都不會影響承租人的義務。但對回購人而言,其并非《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回購合同》也并非完全從屬于《融資租賃合同》,對回購價格的計算,應依照《回購合同》的約定對租賃保證金進行抵扣更為合理。另外,從利益衡平的角度來說,回購擔保的本意也只是擔保融資租賃公司的本金債權,不包含罰息部分,否則在回購型融資租賃業(yè)務中,融資租賃公司風險趨近于零,回購擔保人風險過大,也不符合商事交易合作互利、風險共擔的本意。本案中,甲公司主動同意在抵扣承租人支付的租賃保證金及回購人支付的回購保險金后計算回購價款,更為公允,亦與現(xiàn)行法律不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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