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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四)的BUG、言外之意與合規(guī)審查提示 ——以公司內部決議效力為切入點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7-10-10 / 閱讀:442

  融資租賃等商事活動中,交易對手的公司內部決議是重要審查對象。對于內部決議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簡稱解釋四)做了詳細規(guī)定,其中,有細化、有創(chuàng)新、有體系,也有遺憾。
  
  BUG:被遺忘的不成立
  
  對于公司內部決議的瑕疵,解釋四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也即瑕疵三分法。
  
  三分法中,“不成立”針對內部決議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情況,按照解釋四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未召開會議、未對決議事項表決、出席人數(shù)或表決權不符合規(guī)定、表決未達到法定比例及其他情形;“無效”針對實體違法即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情況,實踐中,主要包括:侵犯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知情權,違法或違規(guī)修改公司章程、分配利潤等情況;“被撤銷”主要是針對程序違法或內容違反章程的事項,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主要包括: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
  
  無論不成立、無效還是可撤銷,前提都是存在一個像模像樣的決議。而三種瑕疵情形各有側重,又似有交叉,決議瑕疵如何歸類,如何區(qū)分?從審查重點、所處階段來看,不成立主要是事實評價,指決議不符合生效條件,連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事實要素都不具備,更遑論無效或可撤銷;無效和可撤銷,主要是法律評價,是決議生效后,對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章程約定的判斷。
  
  區(qū)分三者具有重要意義,從適用上看,可撤銷適用60天的除斥期間,知道或應當知道可撤銷因素之日起60日內未主張的,決議取得完整效力,不成立、無效不受此限;從主體上看,撤銷之訴只能由股東提起,而不成立、無效則可擴大到董事、監(jiān)事等。
  
  決議不成立,是實踐中普遍存在的類型。按照最近修訂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由此推斷,“不成立”通常涉及未通知股東、擅自以股東或高管名義簽署、股東不知情或未授權、未表決等情形,股東、董事等未參與決議形成、未就決議事項表達意思,公司內部未就決議事項意思表示一致。而從實踐中看,不成立的決議主要包括:股東會決議簽名偽造、決議通過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約定、未依法召開會議、虛構決議等。
  
  決議不成立會帶來哪些法律后果?解釋四并未涉及。解釋四第六條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jù)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關系不受影響。”該條僅對無效、可撤銷兩種情況之于相對人的外部效力作了規(guī)定,而未提及不成立的影響;縱觀整部解釋四,也僅在第一條提及不成立之訴的受理、第三條提及不成立之訴的當事人、第五條提及不成立的情形,均未涉及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此外,翻閱最高法院《解釋四理解與適用》第六條的闡述,也未發(fā)現(xiàn)有述及。
  
  解釋四緣何未明確規(guī)定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我們不得而知。但毫無疑問,探討這一問題,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價值和法律價值,有助于公司決議效力體系的完善。
  
  那么,不成立的決議,到底會產(chǎn)生哪些法律后果?
  
  從公司內部來看,不成立的決議,未經(jīng)有效合意,并非公司意思表示。因此,對于公司內部,也當然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自始無約束力。
  
  從公司外部來看,首先,公司決議是高度自治的產(chǎn)物,產(chǎn)生于公司內部。拿到公司決議后,相對人無從知曉內部決議的具體產(chǎn)生過程、產(chǎn)生程序,無能力、無條件,也無義務復核查詢。其次,從立法意旨來看,公司法已經(jīng)明確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體行為,防止公司實際控制人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小股東或者其他債權人利益,側重內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約束交易相對人。由上,公司內部決議瑕疵,并非否定外部合同效力的充分條件,而無論該等瑕疵為不成立、無效,還是可撤銷。
  
  外部合同效力的判斷,應當遵循合同法的規(guī)定。外部主體信賴公司決議,與公司簽訂合同后,決議被認定為不成立的,合同系公司超越授權或無授權簽訂,效力處于待定狀態(tài)。此時,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主要還應審查相對人是否出于善意。
  
  由此,決議未成立的法律后果與無效、可撤銷應為一致。
  
  言外之意:善意是相對人的護身符
  
  解釋四第六條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jù)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關系不受影響”。言外之意,善意,是相對人的護身符。
  
  “善意”的判斷標準通常有:一是,是否違反法定、約定義務;二是,同等條件下普通人依常情常理是否不知或不應知;三是,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四是,是否支付合理對價等等。
  
  是否構成善意,涉及到事實判斷和價值衡量。同時,不同相對人在締約能力、資料獲取能力、交易經(jīng)驗等上多有不同,因此,在“善意”的判斷上,法院也容易存在不同認識,而不同認識又對案件結果影響巨大。
  
  案例一:通常原則。通常情況下的判斷邏輯,可以參照最高法院(2010)民提字第48號案件的判詞。法院認為,2003年12月18日,科創(chuàng)公司與陳某簽訂的《入股協(xié)議書》系科創(chuàng)公司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其效力。雖然科創(chuàng)公司12月16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部分無效,導致科創(chuàng)公司達成上述協(xié)議的意思存在瑕疵,但作為合同相對方的陳某并無審查公司意思形成過程的義務,科創(chuàng)公司對外達成協(xié)議應受其表示行為的制約。
  
  案例二:復雜情況。最高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號案件(2015年最高法院公報案件)中,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招行東港支行雖然獲取了《股東會擔保協(xié)議》,但是對于一些明顯瑕疵未盡到合理的形式審查義務,表現(xiàn)在:決議上有一枚名稱為“遼寧科技創(chuàng)業(yè)投資責任公司”的印章,而按公司法規(guī)定,不可能存在“責任公司”的名稱;決議上“大連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的印章系廢舊印章,已經(jīng)變更;應回避股東在協(xié)議上蓋章。綜上,對于上述瑕疵,招行東港支行很容易審查出,但其卻未盡到應有審查義務,不屬于善意。
  
  而同樣的事實,最高法院認為,在公司對外擔保中,《股東會擔保決議》是否存在相關瑕疵,必須經(jīng)過鑒定機關的鑒定方能識別,必須經(jīng)過查詢公司工商登記才能知曉,必須諳熟公司法相關規(guī)范才能避免因擔保公司內部管理不善導致的風險,如若將此全部歸屬于擔保債權人的審查義務范圍,未免過于嚴苛,亦有違合同法、擔保法等保護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擔保債權人基于對擔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法人印章真實性的信賴,基于擔保人提供的股東會擔保決議蓋有擔保人公司真實印章的事實,完全有理由相信該《股東會擔保決議》的真實性,無需也不可能進一步鑒別擔保人提供的《股東會擔保決議》的真?zhèn)?。因此,擔保人抗辯認為其法定代表人訂立抵押合同的行為超越代表權,債權人以其對相關股東會決議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主張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代理,主觀上構成善意,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顯然,一二審法院對于法人的審核義務提出較高要求。而最高法院的認定,立足于通常情況下的注意義務,為相對人權利保護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合規(guī)提示:如何做善意相對人
  
  案例二中,雖然最高法院最終一錘定音,認定構成善意,但從一審、二審,到提審,個中曲折,不言自明。前事不忘,后事之師。作為公司法務,在與其它公司交易過程中,如何做好合規(guī)審查,才能做個善意的相對人呢?
  
 ?。ㄒ唬┑谝徊剑阂磺羞m用的前提是存在內部決議
  
  法律、法規(guī)并未一概要求公司出具內部決議,才能從事商業(yè)行為、簽訂合同。尤其封閉性強、章程查閱程序復雜的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決議是否必要、如何形成,獲知更為復雜。但是,從盡職的角度,對于掌握一定專業(yè)技能,具有一定談判地位和能力的公司法務,要求審查對手方內部決議,既具有可操作性,又具有必要性。
  
  (二)第二步:審查是否屬于法律規(guī)定特殊事項
  
  其一,是否涉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如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事項,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變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chǎn)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chǎn)總額百分之三十);
  
  其二,是否涉及擔保事項。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jīng)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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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照公司法不成立、無效、可撤銷的規(guī)定,主要審查:是否對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的合法合規(guī)性作了描述,是否確認有效;表決權是否達到法律或章程要求;通過事項與交易事項是否符合;股東名稱與備案名稱是否一致;是否為本人或合法授權人所簽;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印章有無明顯錯誤等等。
  
  來源:陸家嘴金租局
  
  作者簡介  李鵬飛 職業(yè)軌跡: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農(nóng)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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