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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則融資租賃典型案例


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fā)布時間:2024-10-16 / 閱讀:389

來源:上海浦東法院

“發(fā)展綠色金融,是實現綠色發(fā)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苯陙?,綠色金融高速創(chuàng)新發(fā)展,也對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要求。
10月10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2018年-2024年涉綠色金融商事案件審判工作白皮書及典型案例,其中有三則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例入選。


案例一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農業(yè)科技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綠色發(fā)電項目收益可認定為應收賬款并作為質押標的 

01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4日,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與被告某農業(yè)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共同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及相關附件,約定: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的形式向被告某農業(yè)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出租一批沼氣發(fā)電設備,租賃期限為60個月,自起租日開始計算租賃期限,同時約定了租賃利率和回購價款。同日,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某農業(yè)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簽署《質押合同》,約定被告某農業(yè)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以“內蒙古某沼氣發(fā)電項目&沼氣提純項目中被告某能源科技公司的電費、沼氣、有機肥銷售等收益權”作為質押標的,并設置特定收款賬戶,為案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該質押于2021年3月3日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擔保登記上進行質押登記?!度谫Y租賃合同(售后回租)》簽訂后,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告某農業(yè)科技公司發(fā)放融資款。被告某農業(yè)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自2023年6月21日起逾期未支付租金,構成違約。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訴至法院,宣布涉案《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提前到期,請求被告某農業(yè)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向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留購價款等款項,并要求實現應收賬款質權以清償上述債務。

02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質押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現原告已按約向被告某農業(yè)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支付了案涉租賃物購買價款,被告某農業(yè)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未按約向原告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某農業(yè)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支付未付租金、逾期利息。關于原告要求行使二被告享有的相應項目電費、沼氣、有機肥銷售等收益權的質權主張,因上述收益具有可期待性及可確定性,原告的該項主張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03

典型意義
綠色融資擔保方式包括綠色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綠色設備抵押擔保、綠色企業(yè)不動產抵押擔保等。對于綠色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效力判斷,一方面,需要對應收賬款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查,即對諸如風力、沼氣、水力發(fā)電、綠色基站等項目建設中形成的未來應收賬款確定其可期待性及可確定性,具體可從綠色項目的應收帳款是否已經具備了相應的基礎交易關系、綠色債權實現的基礎條件是否已具備、綠色應收賬款是否可以基于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實際履行得以穩(wěn)定實現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另一方面,要審查綠色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以及出質登記情況,質押合同約定的應收賬款范圍及質押擔保的范圍與出質登記是否一致等。此外,本案裁判亦反映出,對將有的應收賬款設立特定收款賬戶有助于在發(fā)生爭議時實現應收賬款質權,不僅可以有效避免應收賬款未合理識別、未特定化問題,也可直接確定賬戶內款項優(yōu)先受償,從而降低訴訟維權成本。


案例二



某融資租賃(中國)公司與黃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綠色融資租賃中承租人非典型違約責任的認定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5日,原告某融資租賃(中國)公司與被告黃某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告黃某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原告融資租賃某新能源汽車一輛,并約定了租賃期限、每期租金、逾期違約金以及出租人的救濟途徑等內容?!镀嚾谫Y租賃合同》第五條“所有權及租賃期滿后的處理”第1款約定,租賃期間,租賃車輛無論登記在出租人(原告)或承租人(被告黃某)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名下,租賃車輛的所有權,包括(現在或以后附屬于租賃車輛的)所有零部件、替換件、更新件、附件和輔助件的所有權歸均屬于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不得有任何對租賃車輛及其零部件進行銷售、抵債、轉讓、承包、抵押、投資或使其被留置等侵害出租人所有權的行為。第九條“違約和救濟”第1款約定,出現以下情形的,視為承租人違約:…(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允許發(fā)生任何對租賃車輛及其零部件進行銷售、抵債、轉讓、承包、抵押、投資或使其被留置或被有權機構查封、扣押等侵害出租人所有權的行為的;…合同簽署后,原告某融資租賃(中國)公司依約放款,并將租賃車輛實際交付給被告使用。被告黃某在履約過程中,未經原告同意將案涉租賃物轉讓給第三方,租賃車輛已辦理轉移登記,現該車輛登記機動車所有人變更為案外人胡某。
02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黃某簽訂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無悖,依法成立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原告依約支付了車輛轉讓價款,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被告也已接收了租賃物并將租賃車輛登記在其名下,應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其合同義務。該合同第五條第1款、第九條第1款約定,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不得有任何對租賃車輛及其零部件進行銷售、抵債、轉讓、承包、抵押、投資或使其被留置等侵害出租人所有權的行為,否則視為承租人違約。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賃期限歸屬于出租人。但是,在租賃期限內租賃物由承租人實際占有和使用,一旦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將會對出租人的租賃物所有權和租金債權的實現構成嚴重威脅,甚至可能發(fā)生受讓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情況。如此,出租人租金債權的物權保障也消失殆盡。被告黃某違反合同約定,未經原告允許即轉讓案涉租賃車輛,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宣布租金加速到期,并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違約金、留購價款及其他應付款項,故法院判決被告黃某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留購價款及相應的逾期違約金。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03

典型意義
近年來,新能源汽車產業(yè)快速發(fā)展,有助于推動經濟社會向綠色、低碳的方向轉型。融資租賃企業(yè)在支持個人及中小微企業(yè)獲得融資、提升新能源汽車普及率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在以新能源汽車為租賃物的業(yè)務開展過程中,租賃物的轉移風險亦不可忽視。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一旦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給他人,則不僅違反了承租人不得擅自處分租賃物的約定,也會對租賃物的擔保功能產生嚴重損害。相較于逾期支付租金等常見違約情況,該行為屬于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非典型違約情形。對此,法院應綜合承租人違約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以及出租人權利受損的情況,依法保障金融機構依約行使合同權利。在相應條款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形下,應尊重各方約定,出租人可根據合同約定主張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案例三 

某融資租賃公司訴某新能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人民法院積極協(xié)調化解糾紛促使綠色項目重獲新生 

01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7日,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約定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向被告某新能源公司購買某風電項目項下風電機組設備,并回租給被告某新能源公司使用,同時約定了租賃期限、租金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度谫Y租賃合同(售后回租)》第15.1條還約定:“若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視為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7)承租人關閉、停業(yè)、歇業(yè)、停產、重組、合并、分立、自行提出清算或破產申請、被申請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預重整程序/破產清算程序/破產和解程序、被接管或托管、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類似情況,或已開始磋商安排此類事項或有關部門就上述事項作出批準或決定;……(17)承租人經營、管理或財務等狀態(tài)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發(fā)生其他任何重大事件或情況,出租人認為可能影響承租人經營能力、清償能力或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焙笤婺橙谫Y租賃公司支付租賃物轉讓價款并交付租賃物。2022年10月31日,被告某新能源公司主動向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發(fā)出的《通知函》稱,因項目未取得土地審批手續(xù)而被當地政府責令停工,存在無法建成并網風險,決定于2022年11月1日停止項目工作。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認為被告某新能源公司作為承租人發(fā)生該等重大事件,嚴重影響到承租人經營能力、清償能力和履行租賃合同的能力,足以認定承租人已經構成租賃合同項下違約,故訴至法院,宣布本合同項下所有未到期應付款項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本合同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租賃物留購價款、遲延違約金及其它應付款項。
02

審理過程
本案審理中,浦東法院了解到涉案風力發(fā)電項目及配套儲能項目系一項重大綠色環(huán)保項目,對促進當地風能利用、風電產業(yè)聚集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項目推進過程中,由于土地審批手續(xù)暫未能完備導致暫停施工,目前被告某新能源公司以及其股東被告某低碳投資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正在積極協(xié)調各方,主動接洽相關主管部門,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已經要求持續(xù)督促涉案項目加快建設,項目復工啟動在即。若原告堅持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可能會導致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短期內面臨著巨額還款壓力,整個項目將無法正常推進,企業(yè)生存也將面臨重大挑戰(zhàn)。為此,本案承辦法官積極聯絡當事人以及當地有關部門,溝通協(xié)調本案調解方案。經過數輪艱苦的溝通協(xié)商,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的關聯公司最終同意為該公司履行調解方案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回購擔保責任,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也主動調整履行租金期限,豁免了遲延違約金。在浦東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妥善化解了本案糾紛。
03

典型意義
當前,綠色發(fā)展理念深人人心,“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已成為社會各界共同行動目標。綠色發(fā)展并非僅關注經濟效益,而是要努力構建綠色低碳循環(huán)經濟體系及實現高質量發(fā)展,努力形成投資者獲得合理收益、優(yōu)質綠色企業(yè)匹配優(yōu)質金融資源、綠色發(fā)展提升社會公共利益的良性發(fā)展循環(huán)。然而,在綠色發(fā)展項目推進過程中,也存在著各類風險挑戰(zhàn)。本案中,企業(yè)由于對綠色項目經營風險估計不足和對土地利用政策掌握不全,融資人風電項目被當地政府責令停工,存在無法建成并網的風險,導致綠色項目未能有效開展,進而形成違約。為更好地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浦東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中,堅持綜合考慮金融機構的經濟效益和綠色項目的社會效益,積極推進矛盾糾紛的協(xié)調化解。為挽救該綠色項目和綠色企業(yè),浦東法院積極聯絡協(xié)調各方當事人,通過案外人擔保以及履行期限調整的方式最終達成調解方案,促成案涉新能源糾紛矛盾化解,一方面為金融機構債權實現提供更多保障,解除債權人的后顧之憂;另一方面為債務人解除暫時的困境、促進案涉風電新能源項目施工爭取了寶貴時間。

來源:上海浦東法院、中國外商租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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