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對租賃行業(yè)的影響
長期以來,經營租賃業(yè)務的一大優(yōu)勢為“表外融資、優(yōu)化報表”。2016年1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發(fā)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IFRS 16),并將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屆時將替換現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IAS 17)。IFRS 16相對于IAS 17變化較大,其指導原則在于要求承租人將租賃入表。目前,承租人辦理經營租賃業(yè)務可實現“表外融資”。筆者認為,IFRS 16的出臺將顛覆這一模式,現詳述如下。
一、“新準則”下租賃業(yè)務承壓
無論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承租人均須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IFRS 16規(guī)定,租賃負債的計量是付款義務即租金和租賃期結束時預計支付款項之和的現值,這與IAS 17下融資租賃負債的計量基本一致。然而,使用權資產是一個嶄新的概念,既非有形資產也非無形資產,對于其應當如何計量呢?按照IFRS 16,使用權資產的確認金額應為租賃負債加上初始直接費用等。在確認資產和負債的基礎上,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負債則按照攤余成本法計算利息支出,這與現行IAS 17下融資租賃的計量也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對于出租人而言,IFRS 16要求仍將企業(yè)所發(fā)生的租賃業(yè)務分類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相應的會計處理也基本不變,由此可以看出,IFRS 16實施后,主要影響的是承租人的經營租賃業(yè)務,其會計處理將發(fā)生較大變化(基本可看作視同融資租賃業(yè)務)。
長期以來,經營租賃業(yè)務的一大優(yōu)勢表現為“表外融資、優(yōu)化報表”,IFRS16使經營租賃相對于銀行信貸、融資租賃在會計上的優(yōu)勢“蕩然無存”,承租人將面對由此帶來的一系列問題。首先,承租人的償債指標將受到不利影響,資產、負債雙升導致資產負債率提高,確認負債導致應付利息增加,進而導致利息保障倍數下降;其次,運營指標受到不利影響,確認使用權資產使總資產增大,進而導致資產周轉率下降。
與此同時,融資租賃業(yè)務也將受到沖擊。實踐中,雖然作為出租人的租賃公司將租賃業(yè)務確認為融資租賃,但因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外部審計工作往往并非由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對同一筆業(yè)務,出租人確認為融資租賃、承租人確認為經營租賃的情況客觀存在,考慮這一因素,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業(yè)務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此外,企業(yè)的存量租賃業(yè)務也須按照IFRS 16作出相應調整。IFRS 16對存量業(yè)務給予了豁免,即可以采用簡便實務操作方法,繼續(xù)沿用之前對現有合同是否為租賃所做的評估,但這項豁免僅限于在認定業(yè)務是否屬于租賃時可采用舊準則的判斷標準,對于已確認為租賃的業(yè)務,其會計處理則完全適用新準則?,F行IAS 17對租賃的認定與IFRS16相差不大,甚至更加寬泛,因此該項豁免對租賃公司意義不大。
二、參透準則,“別有洞天”
(一)租賃業(yè)務的判斷標準
對于承租人而言,一旦某項業(yè)務被認定為租賃業(yè)務,便須確認相應的資產和負債。然而,如果業(yè)務認定為一項服務而非租賃業(yè)務,則不受IFRS 16約束,對其所進行的會計處理無需在資產負債表中體現,僅需在損益表中確認服務費用支出。那么,租賃和服務的邊界體現在何處?IFRS 16對租賃的認定是承租人從可識別資產獲得經濟利益并主導資產的使用,重點在于“主導資產使用”或“控制資產”,大致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出租人無實質可替換權,二是承租人有對使用方式和目的的決策權,三是承租人有操作決策權。根據IFRS 16提供的案例,如出租人有大量標的物可隨意替換出租給客戶的租賃物,且替換成本較低,則出租人有實質可替換權,不構成租賃;如客戶對船舶的目的地不具決策權,則客戶喪失對使用方式和目的的決策權,不構成租賃;或者雖然客戶可決定船舶目的地,但無權操作船舶,則客戶喪失操作決策權,也不構成租賃。由此可見,在設計業(yè)務結構和合同條款時應充分考慮上述三因素,這對于業(yè)務被認定為服務而非租賃進而獲得會計上的優(yōu)勢至關重要。
(二)租賃負債的計量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間
租賃負債的計量非常重要,不僅決定入表負債的金額,還決定了使用權資產的大小,進而影響財務報表中的一系列指標。租賃負債的計量主要與付款額、租賃期、折現率有關。其中,付款額可能涉及可變租金、余值擔保、是否行使購買選擇權等因素;租賃期則可能涉及是否續(xù)租的問題。根據IFRS 16,對于可變租金(例如根據飛機行駛小時數或根據標的物賺取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租金),如果在確認租賃負債時無法準確估計,則不計入租賃負債。對于余值擔保,如當期可以預見租賃期末公允價值,則該項余值擔保計入租賃負債的價值為零。對于是否行使購買選擇權,如有理由說明承租人在租賃期末沒有行使購買選擇權的動機,則行權價也無需納入租賃負債計量范圍。對于是否續(xù)租,如果有理由說明租賃期末承租人沒有動機續(xù)租,則納入租賃負債計算的付款額僅限于租賃期內;反之租賃期則應延長至承租人沒有動機續(xù)租為止,租賃負債也相應增加。
(三)為經營租賃承租人帶來延遲納稅的好處
在IFRS 16下,考慮到經營租賃承租人損益表上的兩項支出—折舊(計提折舊一般按照直線法,每期計提折舊金額基本一致)和利息支出(根據本金余額和內含利率確定,在等額租金的情況下,初始期租金中的本金償還少,利息支出多,隨后各期本金償還逐漸增多,利息支出逐漸減少)的情況,承租人損益表上的支出呈現出“先高后低”的特點。而在IAS 17下,經營租賃承租人損益表上的支出為租金支出,同樣是等額租金的情況,每期支出金額一致。由于IFRS 16下確認的使用權資產大致等于租賃負債,因此折舊之和大致等于租賃負債,即各期折舊和利息支出總和大致等于各期租金之和。由此可見,在新舊準則下計入損益的各期金額之和大致相當,但新準則下損益支出“先高后低”,舊準則下損益支出“各期相等”,客觀上使企業(yè)享受到了延遲繳納所得稅的好處。
(四)相較銀行信貸,租賃業(yè)務優(yōu)勢明顯
雖然IFRS 16將對租賃業(yè)務造成沖擊,但承租人在考慮借貸購買資產還是租賃資產時,租賃在稅務籌劃、增值服務、融資比例、負債金額、殘值風險等諸多方面優(yōu)勢顯著,具體體現為:一是增值稅方面,直租業(yè)務出租人可向承租人開具專用發(fā)票供承租人進項抵扣,出租人也可于收入中扣除借款利息實現抵稅效應;二是租賃本身可提供增值服務,有利于增加客戶粘度;三是租賃可實現100%融資,而銀行信貸往往難以做到;四是經營租賃意味著承租人購入租賃期內的使用權,其購買比例相當于租賃期與設備使用壽命的比率,相對于借貸購買100%資產,承租人租賃負債的金額遠小于銀行借款負債金額;五是經營租賃中承租人不承擔殘值風險,同時租賃也賦予承租人日后決策更大的靈活性。
三、專業(yè)化道路“降風險”
(一)嘗試由租賃向服務轉型和轉化
在很多情況下,租賃公司向客戶銷售的業(yè)務本身就是租賃和服務的綜合體,對于業(yè)務中的服務部分承租人可繼續(xù)在表外核算。因此,租賃公司一方面可根據自身的特色和資源適度由租賃向服務轉型,更大程度上由融資工具向產業(yè)服務轉移和滲透。這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租賃公司從戰(zhàn)略、機構、人員等多方面轉變。另一方面也可通過交易結構的設計以及合同條款的調整實現由租賃向服務轉化。例如,租賃公司A與航空公司B簽訂服務合同,A不僅向B提供飛機,還負責飛行操作和維護,則A向B銷售的業(yè)務整體可能因為B不具備操作決策權而被認定為服務而非租賃。為此,租賃公司A可將其所提供的飛行操作等服務采用外包的形式,如由航空公司B成立一個子公司C,專門負責飛行操作、飛機維護等服務,由C向A采購即可;或者租賃公司A可在與航空公司B簽訂的合同中加入一個可替換權條款,即A公司有替換相同型號飛機的權利,該業(yè)務也可能因租賃公司享有可替換權而被整體認定為服務而非租賃。最簡單的轉化則是在合同中明確租賃和服務的價格(在合理范圍內調高服務價格),使承租人支付的對價中盡可能少的部分入表,當然這種轉化的效果非常有限。無論是轉型還是轉化,租賃公司需注意的是提供相關服務須在自身經營范圍之內,或者可考慮變更經營范圍。
(二)重新審視租賃業(yè)務要素、業(yè)務模式和客戶定位
在業(yè)務要素上,為降低入表影響,應以降低承租人租賃負債為目標,優(yōu)化租金確定方式、淡化余值擔保作用、優(yōu)化租賃期末購買選擇權條款、合理確定租賃期及續(xù)租條款等。例如,可在固定租金的基礎上適當應用可變租金、分成租賃等方式;不采用余值擔保,或科學公允地確定余值擔保金額,對期末購買對價的確定也應盡量采用公允價值,防止余值擔保金額過高、購買對價過低;盡量縮短租賃期或采購壽命較長的租賃物,公允確定續(xù)租條件,防止續(xù)租條款過于優(yōu)惠;在業(yè)務模式上,上述業(yè)務要素的調整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應重點發(fā)展經營租賃而非融資租賃。如取消余值擔保,或以公允價值為余值擔保/租賃期末購買對價定價,或是承租人在租賃期末無續(xù)租的明顯動機都符合經營租賃的特征;在客戶定位上,因為租賃利息支出有“先高后低”的特點,承租人在租賃前期發(fā)生的支出較多,如果是初創(chuàng)期企業(yè),稅前利潤為負或者較低可能難以享受延遲納稅的好處,這要求租賃公司在客戶定位方面做出一定調整。
(三)防范2019年存量業(yè)務調整風險
距2019年IFRS 16實施已不足三年,而租賃期長于三年的業(yè)務比比皆是。對于預計在2019年會計準則變更時尚未到期的業(yè)務,應及早準備、防范風險。首當其沖的是集中退租風險增加。雖然在租賃業(yè)務原理上一般不允許退租,但從業(yè)務實踐的角度看來,恰恰在經營租賃中合同約定可退租的情況客觀存在,如果屆時承租人因“入表”調整集中退租,則會造成大量租賃物閑置。防范此風險的措施主要是在新投放的租賃業(yè)務合同中約定禁止退租。其次是殘值風險增大。與退租風險相似,承租人退租或到期后不再續(xù)租會造成市場上閑置租賃物增多,增大了經營租賃的殘值風險。選擇二手市場成熟、通用性強、市場容量大的租賃物可能是降低這一風險的手段。此外,承租人信用風險增大。承租人的“入表”調整將使其財務報表償債能力指標走弱甚至惡化,對于航空業(yè)等應用租賃較多的行業(yè),市場會對此形成預期,影響相對不大,但是對于其他行業(yè)企業(yè)特別是售后回租應用較多的客戶,評級機構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可能會因為企業(yè)償債指標走弱調低評級、收縮授信,承租人融資能力下降造成信用風險上升。防范該風險的措施包括在租賃投放前重視承租人資信狀況、選擇標準化程度高的租賃物等。
《財務與會計》(京)2016年第201624期 第65-67頁
作者:浦剛 史燕平 胡永強 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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