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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融資租賃手續(xù)費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9-04-15 / 閱讀:1543

  一、導讀
  
  在融資租賃行業(yè),就出租人、承租人之間開展的融資租賃業(yè)務,由出租人按照融資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xù)費/服務費/咨詢費(實務中,根據各家融資租賃公司合同文本的制定要求、會計收入確認要求、財務開票要求,就融資租賃業(yè)務收取的“手續(xù)費”,一般表述為手續(xù)費、服務費、咨詢費、咨詢服務費等。為便于表述,如無特殊說明的,本文將就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相應費用表述為“手續(xù)費”,咨詢服務合同項下的相應費用表述為“咨詢費”。)的操作方式較為普遍。但是,如果出租人的融資租賃相關合同關于手續(xù)費的約定存在缺陷的,或出租人就手續(xù)費的收取采用“與融資本金抵扣”方式完成的,則可能在訴訟、仲裁階段面臨手續(xù)費金額在計息本金或租金中被扣減的風險。此外,鑒于大部分為出租人提供審計服務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前期一次性確認手續(xù)費收入的做法可能采取保留意見;目前國內稅法規(guī)定融資租賃售后回租業(yè)務相關的手續(xù)費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導致承租人無法享受進項抵扣,因此實務中,不少出租人與承租人通過另行簽署與《融資租賃合同》不掛鉤的《咨詢服務合同》的方式,實現確認收入的目的。但實踐中,上述單獨簽署的《咨詢服務合同》也可能在訴訟、仲裁階段引發(fā)爭議,承租人會對此提出明確的屬于格式條款、金額過高等抗辯理由。
  
  本文將結合團隊代理的首例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分析融資租賃手續(xù)費的相關法律問題,并從手續(xù)費相關合同條款的設計、合同安排角度,對出租人作出提示。
  
  二、案例分享
  
  2014年,某出租人與某承租人簽署了《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簡稱“主合同”),主合同約定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相當于融資本金7.5%的服務費3000余萬元,并約定無論主合同是否得到履行,承租人已經支付的服務費均不予以退還。
  
  2016年,承租人在主合同項下發(fā)生逾期,本團隊代理出租人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主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支付未付租金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租人提出主合同關于服務費的條款是格式條款,加重了承租人的責任,應將服務費從租金中予以扣除。此外,承租人亦認為就本案訴訟當時的行業(yè)情況而言,出租人就該筆融資租賃業(yè)務收取的服務費金額偏高。
  
  經過團隊在訴訟過程中的舉證、論證,法院最終接受了收取服務費屬于融資租賃行業(yè)慣例的觀點,也確認了本案主合同關于服務費的約定為出租人、承租人充分協商擬定,不屬于格式條款。
  
  三、律師評述
  
  本案中,出租人在主合同中并未采用融資租賃行業(yè)使用頻率較高的“手續(xù)費”定義,而采用了“服務費”的定義。據團隊律師與出租人核實,上述定義為合同簽署當時,出租人為滿足財務角度開具發(fā)票及收入確認要求作出的調整。根據審判結果分析,“手續(xù)費”定義的調整并未對本案的審理結果產生影響。此外,本案出租人的合同條款設計較為規(guī)范,除了主合同關于服務費的約定外,還單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了一份《確認函》,確認出租人已向承租人提供了財務分析咨詢服務,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支付服務費??紤]到本案承租人的抗辯理由,團隊律師在案件審理階段將上述《確認函》作為服務費約定不屬于格式合同、出租人根據合同約定有權收取服務費的補充證據向法院提交,亦獲得了法院的認可。
  
  綜上,雖然本案中出租人收取了高于行業(yè)平均水平的融資租賃服務費,有賴于出租人嚴密的合同條款設計,出租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最終均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四、融資租賃手續(xù)費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1、融資租賃手續(xù)費是否必須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進行約定
  
  嚴格來說,該問題并不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融資租賃合同》中是否直接約定手續(xù)費,將對出租人的收入確認、承租人取得的發(fā)票能否享受進項抵扣產生影響。
  
 ?。?)會計準則層面——出租人收入確認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修訂)》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合同,企業(yè)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沒有商業(yè)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收入。”對于上述規(guī)定,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編著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進一步明確:“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yè)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
  
  對于一筆投放金融較大的融資租賃業(yè)務而言,租賃期往往為三到五年甚至更長時間。考慮到上述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為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往往認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實際以租賃期為基礎、按租金收取進度分期提供。因此,即使出租人在融資租賃業(yè)務開展前一次性收取了全部融資租賃手續(xù)費的,也應當就相應的手續(xù)費按租賃期及租金回收進度,分期確認收入。#p#分頁標題#e#
  
  出于會計準則的要求及出租人經營業(yè)績方面的壓力,不少出租人為了實現在融資租賃初期確認更多手續(xù)費收入的訴求,采用了變通的手續(xù)費約定方式。即由出租人、承租人就手續(xù)費支付事宜,單獨簽署一份與《融資租賃合同》形式上并不掛鉤的《咨詢服務合同》,并就咨詢費的金額、支付方式等作出約定。甚至采取以出租人的關聯公司與出租人簽訂《咨詢服務合同》的方法,來解決確認收入的問題。
  
  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大型融資租賃項目而言,由于手續(xù)費往往根據融資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在《咨詢服務合同》項下約定的咨詢費可能高達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在該等情況下,如出租人繼續(xù)希望就咨詢費一次性確認收入的,可能面臨會計師關于提供服務與相應報酬是否對等、收入是否合理的質詢,需要出租人準備與咨詢費相應的咨詢報告、分析報告等工作成果,作為印證咨詢費收入合理性的證明文件。
  
 ?。?)稅法層面——承租人進項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guī)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也就是說,如果融資租賃業(yè)務屬于售后回租結構的,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手續(xù)費或類似性質的費用,承租人在支付手續(xù)費后只能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無法享受進項抵扣,這無疑將對有增值稅抵扣需求的承租人造成稅負上的損失。實務中,不少出租人采用單獨簽署《咨詢服務合同》、就《咨詢服務合同》項下咨詢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方式,實現承租人上述增值稅抵扣要求。
  
  對于簽署與《融資租賃合同》不掛鉤的《咨詢服務合同》的合法合規(guī)性問題,商務部《融資租賃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企業(yè)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yè)務為主營業(yè)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yè)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yè)務。”因此,筆者認為,提供與租賃業(yè)務相關的咨詢服務屬于融資租賃公司的合法經營范圍,只要出租人確實提供了租賃交易咨詢服務的,可以通過簽署《咨詢服務合同》的方式,實現收取咨詢費的交易目的。
  
  2、融資租賃手續(xù)費條款的設計注意事項
  
  對于可以接受按租賃期限、租金回收進度分期確認手續(xù)費收入的出租人而言,如果承租人也不對就手續(xù)費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問題提出異議的,筆者認為,為避免提供咨詢報告、分析報告之類工作成果的困擾,建議出租人優(yōu)先考慮于《融資租賃合同》中直接表述手續(xù)費的金額、支付方式。此外,建議在手續(xù)費相關條款中,增加類似于“無論本合同是否得到履行,是否發(fā)生被解除或終止的情形,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續(xù)費均不予以退還”的表述,相關表述可以粗體字或下劃線等醒目方式標注。如果承租人可以配合的,建議出租人另行要求承租人就已支付的手續(xù)費單獨出具《確認函》,確認已收到出租人提供的關于產品結構設計、租賃交易咨詢等咨詢服務,同意向出租人支付相應手續(xù)費的表述。
  
  對于需要于融資租賃開始時一次性確認手續(xù)費收入或確認大部分手續(xù)費收入的出租人而言,或是承租人需要就支付的手續(xù)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實現進項抵扣的,則需要以單獨簽署《咨詢服務合同》的方式收取相應的咨詢費、實現確認收入的交易目的。在該等情況下,建議將前文提及的《確認函》作為《咨詢服務合同》的附件,在承租人支付咨詢費后,盡早由承租人簽署《確認函》。具體《咨詢服務合同》中采用“服務費”或“咨詢費”又或是“手續(xù)費”的定義,則建議出租人與相關稅務主管部門、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先進行充分溝通。
  
  此外,如個別融資租賃項目存在高額手續(xù)費收取訴求的,出租人應關注該項融資租賃交易項下手續(xù)費、租金、其他應收款項是否存在合計高于年化24%的情形,避免在訴訟仲裁階段被判決/裁決調降。如經過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即使采用與承租人單獨簽署《咨詢服務合同》也不能實現一次性確認收入目的的,則可以考慮安排承租人的擔保人、承租人的實際控制人等第三方與出租人簽署《咨詢服務合同》、支付咨詢費。
  
  3、出租人收取手續(xù)費的操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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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手續(xù)費收取的建議方面,為避免采用從融資本金內扣的方式支付手續(xù)費時,出租人的計息本金在訴訟仲裁階段被調減的法律風險,建議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單獨向出租人指定銀行賬戶支付手續(xù)費。
  
  實務中,如果承租人確實存在手續(xù)費資金籌措困難問題的,目前也有出租人采取“對打”的操作方式,即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融資本金以分筆支付的方式操作,第一筆融資本金的金額大于或等于承租人應支付的手續(xù)費金額,待承租人收到第一筆融資本金、向出租人支付手續(xù)費后,再向承租人支付第二筆融資本金。
  
  張勝:律師   錦天城律所
  
  來源:金融及類金融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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